(2017)吉019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守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60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被告:侯守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后为47元,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