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鲁某某申请执行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甄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鲁某某申请执行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甄某某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人鲁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案件执行费2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执行款现已执行到22000元。经查实,被执行人没有具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1执5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人甄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太智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省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