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灵芝与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灵芝,高靖海,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灵芝,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靖海,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旭然,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张家庄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长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张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宋海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男,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唐灵芝因与被上诉人高靖海、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唐灵芝与高靖海两家别墅之间的栅栏及空调室外机是否对高靖海的正常通行造成妨碍的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0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灵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张薷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