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邵秀丽与徐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秀丽,徐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671号原告:邵秀丽,女。被告:徐海艳,女。邵秀丽与徐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秀丽、徐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海艳给付蔬菜款3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至4月份,徐海艳在邵秀丽处多次采购蔬菜,共计欠货款30,000.00元,徐海艳于2017年4月7日为邵秀丽出具欠据一张。经邵秀丽多次索要,徐海艳始终未付。徐海艳辩称,其承认欠货款事实。其之所以不给付货款,是因为徐海艳将钱借给了杨某某,而邵秀丽是杨某某的担保人。杨某某未偿还欠款,徐海艳则无钱支付邵秀丽货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间,徐海艳多次购买邵秀丽的蔬菜,累计欠货款30,000.00元。徐海艳于2017年4月7日为邵秀丽出具欠据一张。该货款经邵秀丽多次索要,徐海艳始终未付。本院认为,邵秀丽与徐海艳所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徐海艳在购买了邵秀丽的蔬菜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对徐海艳以邵秀丽在徐海艳与他人的民间借贷中曾为他人担保,但徐海艳至今未实事债权而拒绝支付邵秀丽货款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邵秀丽要求徐海艳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徐海艳给付邵秀丽蔬菜款3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徐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