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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11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及营运手续。申请人李某某以其与王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共有的出租车的营运手续,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申请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共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