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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华安与罗渠瑾、万慧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安,罗渠瑾,万慧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13号原告:彭华安,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从事建筑业,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渠瑾,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慧智,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彭华安与被告罗渠瑾、万慧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彭华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华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华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670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原告彭华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龙大文人民陪审员  罗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