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与蒋召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蒋召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619号原告:刘淑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玲,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召理,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淑芳与被告蒋召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淑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刘淑芳负担。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