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丰忆与沈雁冰、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忆,沈雁冰,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30号申请人:丰忆,女,住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龙子岗村2村民组。被申请人:沈雁冰,男,住常德市武陵区传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组滨湖名苑*栋****号。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车站路。法定代表人:顾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人丰忆与被申请人沈雁冰、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丰忆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沈雁冰、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苏江南以其所有的湘J15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沈雁冰、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对担保人苏江南所有的湘J15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丰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