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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杨毅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杨毅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5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0020E。负责人:黄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莉,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年哲,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毅豪,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被告杨毅豪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田世明人民陪审员  冉洪芳人民陪审员  罗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