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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贺伟国、张凤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伟国,张凤华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伟国,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中学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华,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贺伟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凤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贺伟国于2017年8月22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贺伟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伟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贺伟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