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登杰、常广智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登杰,常广智,王亚平,常安民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登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辩护人李珂,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广智,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永城市。辩护人张良、王淑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亚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六中队队长,住永城市西城区。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同���31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常安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常安民、常登杰、常广智均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常安民于2017年1月6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常登杰、常广智于2017年1月17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亚平犯玩忽职守罪,常安民、常登杰、常广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148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常登杰、常广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亚平、常安民,上诉人常登杰及辩护人李珂,上诉人常广智及辩护人张良、王淑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辉审 判 员 贾运法代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珊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