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姚慧剑、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慧剑,于际良,张楠,许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巨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姚慧剑,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于际良,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楠,女,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许存玉,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慧剑与被执行人于际良、张楠、许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巨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际良、张楠、许存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慧剑与被执行人于际良、张楠、许存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慧剑主动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巨执字第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郑守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