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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50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692742689。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斌,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蒋云旭,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蒋燕鸣,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安华,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福建云维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斌、蒋云旭、蒋燕鸣、张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00824.5元,由福建云维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斌、蒋云旭、蒋燕鸣、张安华承担。因福建云维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斌、蒋云旭、蒋燕鸣、张安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云维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斌、蒋云旭、蒋燕鸣、张安华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104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10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