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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占先与兵团第六师新湖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先,兵团第六师新湖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113号原告:徐占先,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封勤(系原告徐占先之父),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兵团第六师新湖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原告徐占先诉被告兵团第六师新湖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徐占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占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占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徐占先负担。审判员  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