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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白艳军与禹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军,禹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43号原告白艳军,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被告禹占林,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军诉被告禹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艳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白艳军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树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萌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