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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进良与刘申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进良,刘申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85号原告:宋进良,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申申,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文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进良与被告刘申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宋进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进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李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