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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磊抢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096号罪犯金磊,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李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磊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金磊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邢树森、刘鹏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吴佩帅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金磊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金磊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磊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司法局未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无法查明该犯假释后是否能够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磊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新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