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执字第02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连东与被执行人张丽、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东,张丽,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376-3号申请执行人:连东,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金友,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东与被执行人张丽、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丽、张金友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持有股权450万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张金友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4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