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满红与边艳辉、刘芳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满红,边艳辉,刘芳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3205号原告:郭满红,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兵工华居1-1804。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涌,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艳辉,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云小区市公安局住宅-1-46。被告:刘芳馨,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郭满红与被告边艳辉、被告刘芳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郭满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满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满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郭满红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