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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满红与边艳辉、刘芳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满红,边艳辉,刘芳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3205号原告:郭满红,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兵工华居1-1804。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涌,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艳辉,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云小区市公安局住宅-1-46。被告:刘芳馨,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郭满红与被告边艳辉、被告刘芳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郭满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满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满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郭满红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