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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余志明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余志明,汤小晋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3415房。法定代表人:汤小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志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雪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汤小晋,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1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虽然在广州市天河区,但实际经营地是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50号1903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所在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公司即上诉人广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越秀区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