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8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文柱与李晓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柱,李晓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8民初31号原告:王文柱,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晓冬,出生年月日不详,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审理原告王文柱诉被告李晓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2日原告王文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起诉的主体资格不对,请求撤回起诉,因原告王文柱的申请系主动自愿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文柱负担。审 判 长 孔庆环审 判 员 王效群人民陪审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