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李昌兵与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兵,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启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841号原告:李昌兵,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3541658W。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林,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启银,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兵诉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启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兵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启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98元,实际收取398元,由原告李昌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晓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