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彦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彦军,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许彦军,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2层43-(02)室。法定代表人赵海涛,总经理。许彦军与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0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彦军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付1912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彦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08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