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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裘渭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裘渭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裘渭祥。委托代理人:何波,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主要负责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再审申请人裘渭祥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裘渭祥于2017年8月18日以发现新证据,但因组织证据尚需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裘渭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裘渭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海兵审 判 员  董俊慧代理审判员  赵丰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洁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