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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雷、吴建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雷,吴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85-4号申请执行人:杜雷,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吴建胜,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蒙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需扣划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建胜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