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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市柯桥如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市柯桥如洋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徐记玉石商行,徐理忠,罗顺秀,尉如洋,陆宗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08号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44126060L。负责人:高浩根。委托代理人:李飞、李明,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如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双山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MA2880NR95。法定代表人:尉如洋。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徐记玉石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耀菩公寓8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L6369144-6。法定代表人:徐理忠。被申请人:徐理忠,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罗顺秀,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尉如洋,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陆宗河,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诉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如洋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徐记玉石商行、徐理忠、罗顺秀、尉如洋、陆宗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于2017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如洋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徐记玉石商行、徐理忠、罗顺秀、尉如洋、陆宗河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如洋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徐记玉石商行、徐理忠、罗顺秀、尉如洋、陆宗河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