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桂强、陆家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桂强,陆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桂强。被执行人陆家德。申请执行人韦桂强与被执行人陆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家德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桂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陆家德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桂强借款本息6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82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家德于2017年8月2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桂强借款本息6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75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韦桂强书面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382元及放弃利息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9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德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