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跃新与刘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新,刘于,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631号原告:刘跃新,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于,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第三人: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广阔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跃新与被告刘于、第三人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跃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跃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