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志祥与黄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祥,黄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783号原告吴志祥,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黄雨生,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吴志祥诉被告黄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雨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志祥诉称,2011年11月3日,被告黄雨生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黄��生出具借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为此,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身份证1份、借条1张。被告黄雨生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黄雨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吴志祥借款10万元,原告吴志祥给付被告黄雨生现金10万元,2011年11月3日,被告黄雨生补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吴志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志祥人民币拾万元整,今借人黄雨生,2011年11月3日”。2015年2月,被告黄雨生偿还原告吴志祥1万元,尚欠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偿还。为此,原告吴志祥具状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雨生向原告吴志���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在原告向其催收后及时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仅偿还1万元,尚余9万元未偿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雨生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志祥借款人民币90000元。驳回原告吴志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黄雨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