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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珠诉被告徐庆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珠,徐庆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716号原告:王珠,女,1980年11月8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星(系原告王珠朋友),男,1985年11月5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徐庆涛,男,1973年10月10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珠诉被告徐庆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珠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王珠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