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与镇江新区亿邦化工厂调漆服务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镇江新区亿邦化工厂调漆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349号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荣根,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坤,男,汉族,1984年8月生,住镇江市,系镇江市润州区住建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余波,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住镇江市,系润州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被告:镇江新区亿邦化工厂调漆服务部,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5号(镇江汽贸广场8幢8211、8313号)。投资人:孔伟民。委托代理人:周仁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与被告镇江新区亿邦化工厂调漆服务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履行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亿邦化工厂调漆服务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亿邦化工厂调漆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赵 江人民陪审员 陈雪元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