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748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学民。委托代理人司志堂,主任。电话:505****。被告赵金城,住兴隆县。电话:18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