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9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x,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恩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于2017年4月21日23时29分许,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吴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耀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孟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