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6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