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8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国厚(又名吴国强)与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厚,熊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8698号原告:吴国厚,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富,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军,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明贵,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国厚与被告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富,被告熊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工资35000元,并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重庆国瑞项目劳务,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但一直未支付工资。2016年2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35000元,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至今未付。被告熊军辩称,项目虽然是以我公司的名义承包的,但胡建明才是实际雇主,应当由胡建明承担责任。因胡建明不知所踪,我才出具的欠条。经审理查明,被告2016年2月10日出具《欠条》,载明:今熊军(511204197801133014)欠吴国强人工工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今承诺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结清。若未结清按每月2分利率计算。特此为据:(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0日)。特注:重庆国瑞项目幕墙工程2013年人工工资。另查明,云阳县人和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吴国厚小名为吴国强。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本院通知被告前来对质以及接受询问,被告拒绝。本院认为,《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5000元,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被告逾期支付,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国厚工资35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雄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