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壹军、邓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壹军,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曾壹军,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邓铭,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曾壹军与被执行人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1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邓铭提取公积金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曾壹军本金贰万玖仟元整(¥29000),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12000元由被执行人分6期偿还,从2017年10分起每月偿还2000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则恢复本案执行,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代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