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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莉申请执行莫凤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莫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被执行人:莫凤艳,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尖山区四马路三利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莫凤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尖商初第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  海  波审判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茜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