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莉申请执行莫凤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莫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被执行人:莫凤艳,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尖山区四马路三利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莫凤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尖商初第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 海 波审判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茜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