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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太亮与马庆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太亮,马庆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27号原告苏太亮,男,回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马庆华,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务会馆3号楼6层。原告苏太亮诉被告马庆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伤情需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具体的起诉数额,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太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力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