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邬国存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邬国存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358号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桂慧宽。委托代理人:邵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邬国存,男,.,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国存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2日以被告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