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锦悦街*号负*层**房号。负责人:何红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龙因与被申请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简称华润万家东晓南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简称华润万家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7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始终无法证明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所标示的“食用油”属于食用植物油,还是属于食用动物油或是食用地沟油。出于宗教信仰以及身体健康方面的考虑,导致申请人实际无法食用涉案食品,导致申请人购买目的最终无法实现,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当依法得到支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将涉案食品退回给被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判决也没有依法纠正。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了部分给付责任,却未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不符合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法院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华润万家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不存在错误。申请人汪龙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及新的事实理由举证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申请人作为职业打假人,滥用诉讼权利,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且对合法企业造成严重的讼累,极大增加企业成本。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配料表中标示“食用油”是否对汪龙构成欺诈。已查明的事实是:汪龙于2015年7月12日在华润万家东晓南店购买抓鱼的猫烧烤鱿鱼一包,价款5.5元,该商品外包装上标示有“配料:鱿鱼、水、食用油、食用盐、辣椒、白砂糖……”的内容。汪龙随后以华润万家东晓南店销售违反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抓鱼的猫烧烤鱿鱼”向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该局进行现场检查后,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查站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商品标签配料表中未正确标示“食用油”的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后,汪龙以涉案商品上标注“食用油”不是具体名称,对消费者的使用造成误导,构成欺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示“食用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但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该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故意告知其关于所标示的“食用油”的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关于所标示的“食用油”的真实情况。一、二审判决据此认为涉案商品标示的“食用油”属于标签瑕疵,汪龙主张该标示对其构成欺诈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汪龙一审起诉主张两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赔偿金500元并返还货款5.5元,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商品存在标签瑕疵但被申请人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判令被申请人退还货款5.5元给汪龙,汪龙在收到款项的同时将涉案商品1包退回给被申请人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在汪龙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销售涉案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判令由汪龙负担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综上,汪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伟恒书 记 员 谭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