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陈达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陈达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254号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都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9555648C。法定代表人:何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竹园五路西三号院(叶县龚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4359358K。法定代表人:陈达满。被告:陈达满,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天台县。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陈达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培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1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达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万丰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被告陈达满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高压开关柜等产品,合同总价为191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后未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8月26日经对账,被告万丰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1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结算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万丰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纯粹的财产权,被告陈达满作为该公司股东,其应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1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陈达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4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人民陪审员 陈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