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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文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文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284号罪犯邓文勃。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文勃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不得假释。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邓文勃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邓文勃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邓文勃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文勃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邓文勃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本院依法从严一个月,对于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的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文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志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