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阳菊、温家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93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刘阳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家彤,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1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05192057B。法定代表人:潘伟中,董事长。永安市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刘阳菊、温家彤、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刘阳菊、温家彤、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刘阳菊、温家彤、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阳菊、温家彤、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刘阳菊、温家彤、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