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兰英,唐汉芝,耿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6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辛兰英,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唐汉芝,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耿荣玲,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兰英、唐汉芝、耿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辛兰英、唐汉芝、耿荣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