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沧州天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赵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天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赵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65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天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闫树芝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赵宏,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住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3.7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赵宏的银行存款63.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