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15号原告:段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5日,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日,农民,住上蔡县。原告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