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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15号原告:段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5日,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日,农民,住上蔡县。原告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