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超、闵建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黄超,闵建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85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闵建和,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闵建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