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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宏亮、银联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亮,银联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吴宏亮,男,1972年8月7日生,仫佬族,居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欧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银联提,男,1973年9月3日生,仫佬族,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宏亮与被执行人银联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2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宏亮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196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银联提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宏亮货款人民币906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联提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塘厦宏业花园支行账号为62×××76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对银联提的上述银行账号存款9160元进行冻结、扣划,并处分9110元给申请人领取,处分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据此,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人民陪审员  潘常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