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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邹建东与曾燕山、段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东,曾燕山,段湘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民初1332号原告邹建东,男。委托代理人刘友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燕山,男。被告段湘珍,女。原告邹建东与被告曾燕山、段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曾燕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湘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建东请求本院判令: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44000元(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7月27日,利息应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被告曾燕山的答辩要点:借钱是事实,目前有困难,要求分期支付。被告段湘珍未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实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2月27日被告曾燕山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邹建东借款10万元,原告邹建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曾燕山支付了借款10万元,被告曾燕山于同日向原告邹建东出具了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到邹建东同志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此据借款用途说明:月息按贰分计息借款人曾燕山”。被告曾燕山在借款人处加盖了个人印章。借款后,被告曾燕山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7日,余款本息未再支付。另查明,被告曾燕山与被告段湘珍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曾燕山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邹建东借款1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据,原告邹建东将借款1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给被告曾燕山使用,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曾燕山与被告段湘珍系夫妻关系,被告段湘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曾燕山个人债务,又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段湘珍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段湘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燕山、段湘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建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7日止的利息50000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曾燕山、段湘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适用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适用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