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镇江果品有限公司与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果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京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宝塔北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罗登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山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XXXX室。法定代表人:林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京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苏L×××××车辆;二、查封(锁定)被执行人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铭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凌艳